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

2007-09-03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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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 一章  总则

第 一条  为了充分发挥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功能与作用,加强应用基础、高新技术和重大科技攻关等研究,更好地完成我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,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,培养优 秀科技人才,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,包括院生命中心、检测中心和种子检测中心先期实行,院其它重点实验室可以参照实行。

第二章  管委会组成与职能

第三条  院重点开放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运行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负责协调指导。

第四条  管委会由11人组成,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兼任,副主任委员由院纪检书记兼任,委员分别由科研处、计财处、人事处、机关党委、生命中心、检测中心的主要领导和专业所有关专家组成,任期三年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科研管理处。

第五条  管委会负责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,协调实验室与各研究所、各课题之间的工作关系,审核各课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的人员及内容,监督实验室对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运行。

第三章  实验室的职责与义务

第六条  实验室实行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,努力成为具有较高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基地、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。

第七条  实验室侧重农业应用基础研究、高新技术探索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研究,研究内容要体现国家和我省科技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,有创新思想并具有特色;主要对院重点研究领域的各类重大(重点)研究项目开放使用,同时鼓励创新性探索。

第八条  实验室每年应有计划分期分批对院有关科技人员进行生物技术培训,以使广大科技人员更好地掌握生物技术研究手段。

第九条  实验室的全部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优先对院内科研单位开放使用,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和鼓励院内科研人员(包括我院代培研究生)进入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;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,逐步实行对外开放,鼓励院外客座研究人员参与实验室工作,开展多种方式合作研究。

第四章  实验室管理方法

第十条  每年年初,各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工作需要,将进入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名称和实验内容、具体时间段、研究人员、所需公共实验用品等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,以便于实验室负责人拟定当年工作计划。

第十一条  有关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,应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进入实验室的具体计划,填写《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申请表》,经课题主持人和所长批准,上报管委会。

第十二条  经管委会同意后,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前向相关单位下达通知单,通知研究人员按预定时间段进入实验室工作;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实验的科研课题,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。

第十三条  进入实验室的课题研究人员,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纳入实验室的统一管理,遵守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和统一要求,研究人员负责自身实验工作期间的仪器设备完好、实验物品整齐摆放、实验用水、用电安全、实验室卫生清洁等。

第十四条  实验室实行标准化服务,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提供技术咨询、仪器操作示范等。

第十五条  管委会和计财处共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配和购置等管理。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护,保证其安全、正常运转,除正常实验使用之外,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课题名义占用仪器设备。

第十六条  实验室需要专人使用操作的大型、贵重、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前需要预约,并由指定的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;实验室可依据成本管理的原则,制定合理收费标准,用后签单,费用由研究课题承担,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。

第十七条  实验所需公共物品须由课题研究人员提前上报详单,到实验室物品管理处领取试剂、易耗品等物品并签单,作为实验费用结算的依据。实验所需特殊物品可由研究人员自行购买,费用由课题负担。

第五章  实验室运行维护费用

第十八条  凡我院各所经过审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课题,实验期间使用的试剂、易耗品等所发生的费用,实验室只收取成本费,由研究课题支付。根据实验内容进行预算,并提前7天将费<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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